浙江教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健康有益的社团活动对于培养大学生多方面的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它也是贯彻团中央"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精神,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文明校园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浙江教育学院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大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而自愿组织成立的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学生社团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学校的工作中心与院团委的工作计划,结合本社团特色,组织同学开展各项符合时代特征,有益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充分发挥自我教育主体的作用,引导同学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对于学生社团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学生社团分为院、分院两级。院级社团是指由院团委直接指导的社团。分院级社团是由分团委直接指导的社团。院级社团可面向全院招收会员,分院级社团则以本分院为主,也可跨分院招收部分会员。
2.学生社团分为学术科技型、理论学习型、社会服务型和兴趣爱好型四类。
第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分级领导,分级管理。院团委从总体上指导各社团,社团工作部主管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审批及奖惩,并负责对院级社团的指导管理,分院级社团由分团委进行指导管理。
第六条 学生处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可对社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已注册的社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院级社团全称应冠以"浙江教育学院"字样,分院级社团全称应在校名后加上分院名称,学生社团组织活动或宣传均需要使用全称。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
第八条 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3.学生应在课余时间内开展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相关人员的学习。
4.筹备组要制定学生社团章程。
章程的内容应包括:
1) 社团的名称、性质和宗旨。
2) 社团的主要任务和活动容、形式。
3)会员入会、退会的有关事项。
4) 会员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
5) 理事会及其产生程序。
6)社团负责人的条件、产生、 罢免程序和任用制度。
5.学生社团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 根据实际情况向会员收取适当会费。
2)利用合理途径筹集活动经费(在校外通过合法途径筹集经费,须报主管部门审批)。
3)重点建设社团在参与省级以上大型特殊活动时,可向院团委申请专项经费。
4)院团委对按计划开展积极健康、富有成效的活动的社团予以经费支持。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1.发起人应将报批申请表及指导单位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社团工作部审核。
2.由院团委进行审核、评价。
3.批准、筹备。
4.成立、登记。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向社团工作 部同时递交以下材料:
1. 筹备申请书。
2. 社团交涉,发展的可行性报告。
3. 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4. 学生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5. 学生社团的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见。
6. 其他须特殊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院级社团的申报工作每年5月份展开。社团工作部收到筹备申请后,20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复;不批准时,向发起人说明详尽的理由。
第十二条 自申请成为院级社团被批准之日起30天以内,应吸收一定数量的会员并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本社团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并尽快向外界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传成立事宜,到社团工作部登记。在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与筹备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召开会员大会后7天内填好学生社团登记表递交社团工作部备案,并提交理事会及会员花名册、学年工作计划等材料。
第十四条 宗旨及活动性质和内容基本相同学生社团原则上只批准成立一个(设立分会的学生社团除外)。
第十五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年均要向院团委社团工作部申请注册。注册时须向社团工作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一学年学生社团的工作总结
2.上一学年学生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3.社团负责人,组织机构,会员名单等
4.学生社团本学年工作计划
5.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第十六条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注册时间为每年九月份,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已成立的勒令取消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有实际材料证明申请筹备社团的 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2.筹备中弄虚作假的;
3.筹备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
4.有相同性质、相同活动内容的社团存在,造成社团重复设立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解散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机构需要变更的须经社团工作部审核通过。
第十九条 若学生社团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社团解散,学生社团也可自行解散,但应先向社团工作部提出解散申请,批准后方可解散。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社团工作部对该社团予以解散:
1.反国家法律和法规,违反校纪校规;
2.及时注册;
3.会员长期不足的(视各社团情况而定);
4.组织结构不健全,甚至瘫痪的;
5.长期不开展活动;
6.正式会员、管理混乱的或不服从管理并且情节严重的;
7.无稳定经费;
8.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学生社团注册的;
9.勒令取消的;
10. 连续两年被评为丙级社团的;
11. 随着校园文化的发展,失去生存意义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社团工作部申请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工作部负责对各社团统一招新。
1.学生社团招新应在社团换届以后,并在完成年度注册后执行,原则上在新生入校至10月底以前完毕;有特殊原因需在其他时间进行招新的,须经社团工作部批准。
2.团公开招新前应填写《浙江教育学院学生社团招新申请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新。社团招新时新会员应填写《浙江教育学院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
3. 社团招新完成后,应在一个星期内将新会员名册交至主管的社团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藉的学生,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某一社团。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学期初吸收新会员。申请加入某社团的同学,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填写《浙江教育学院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方可成为该社团的正式会员。
第二十五条 社团会员可以加入其他社团,但同时加入的社团数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
第二十六条 会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主要如下:
1. 权利
1)社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对本社团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3)会员的合理建议和正确批评理事会不予理睬时,可以直接向社团工作部反映。
2.义务
1)会员有遵守本社团章程,执行本社团决议的义务;
2)会员有参加本社团活动的义务;
3)会员有交纳一定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社团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均需根据本社团章程规定办理,社团必须向社团工作部递交书面材料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反校纪行为的会员,社团工作部有权对其除名。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活动
1.社团应以"务实、创新"的目的根据本社团特色开展活动,使活动既丰富多彩又富有成效,争创精品活动。要以丰富会员课余生活,提高会员素质,服务学校建设为精神。
2.生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3.社团在组织各项大活动之前须提交活动申请报告,并向社团工作部 递交活动策划书和经费预算报告,经审核同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4.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或违反其宗旨的活动。
5.学生社团对外开展的任何活动须经社团工作部审核,并报经校团委批准。
6.学生社团及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7.倡导社团间相互学习、合作、交流经验,鼓励社团与外校相应社团联谊,宣传自身社团,并吸取外校先进经验。社团主要在本院范围内活动,若有校际交流和面向社会等活动须报社团工作部。
8.学生社团每次活动须要有活动方案,并在活动后填写《社团活动备案表》,及时交社团工作部备案。
9.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学术文化活动、讲座等,须事先用书面形式报请社团工作部批准。
10.社团可以以海报、网站等多种形式,宣传社团活动,介绍社团情况。各社团应注重提高宣传质量,宣传内容健康向上,不得含有欺骗、夸大、低俗的内容。
第三十条 各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包括圆章,四方章),违反者一经查实,将对社团负责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社团活动需用公章的,可向团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一条 社团工作部指导各社团活动的开展,对各社团提交上来的活动策划书进行审核,经讨论通过以后各社团方可开展活动。社团活动的审批应按照《浙江教育学院社团活动审批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社团工作部职责
1、社团工作部每周组织一次社团负责人分组会议,会议中各社团应提交两周活动总结,并申报后两周活动计划,社团工作部将计划、总结汇总后报院团委备案。
2、社团工作部定期召开例会,总结经验得失,部署下步工作,传达上级精神。
3、社团工作部对各社团建立社团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每学期末整理一次,并上交社团工作部统一管理,存档。资料应包括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员登记表,会员名册,财务收支记录,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手册及各项活动的文字,图片资料及所办刊物样本。所有样本一试两份,一份由社团理事会保管,另一份上交社团工作部。
4、院级社团与外单位的联系和场地,器材的租借均使用社团工作部名义。
5、社团工作部不定期通过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反馈各社团存在的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6、为保证社团活动质量,及时了解社团状况,社团工作部派干事担当社团联系人。每个干事联系2-3个社团,主要起监督、考评平时工作、情况调查、反馈、协调社团开展重大活动,配合开展评选工作,但干事不得阻碍社团的自由发挥、发展。社团联系人须在平时填写《社团平时活动积分表》,并写出报告,参与最后社团的等级考评工作。
7、社团工作部每学年将各社团活动开展计划,社团会员吸收,会费收取,机构确立等以宣传栏成简报的形式给予宣传。
8、社团工作部统一负责成立美工团、摄影组,作为各社团与外界沟通的平台。
9、为加强各社团了解和合作精神,及社团负责人的管理素质,定期举行经验交流会,社团文化节及负责人培训班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刊物
1、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社团的对外(相当于校内兄弟社团而言)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
2、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原则上应由各社团自筹解决;
3、各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原则上应以本社团成员为主要发行对象;
4、各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习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章程协调一致,不准刊登或变相刊难各种类型的商业广告;
5、社团创办校内刊物,应向校团委社团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分数等,经校团委批准后填写《浙江教育学院学生刊物申请登记表》,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发行;若创办跨学校、跨地区团体的校外刊物,须经政府部门批准;
6、社团刊物的内容应由主管的学生社团工作部负责人负责审定,并接受院团委,校党委宣传部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经费
1、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捐赠、社团合法创收和院团委提供的经费。
2、社团的财务归该社团组织所有,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
3、社团应有专门人员管理社团财物,每学期末须公布正式的财务收支使用总结报告,以供管理部门及社团会员检查、监督。
4、社团更换负责人时,财物移交主管的学生社团工作部代管,原社团负责人须出示财务清单,核实无误后转交新社团负责人。
5、社团解散时,财物移交主管的学生社团工作部代管,原社团负责人须出示财物清单。
6、社团经费使用、管理具体细节应按照《浙江教育学院学生社团经费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三十五条 社团工作部每学期对负责人进行考核,同时评出优秀理事和优秀会员,作为综合测评参考加分。
第三十六条 社团工作部每年度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优秀学生社团进行奖励,奖励的活动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考核具体依据《浙江教育学院社团负责人考核细则》,各社团考核依据《浙江教育学院社团考核细则》,由院团委颁发荣誉证书并进行表彰。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团工作部给予通告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或取缔。
1、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
2、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进行活动的;
4、一学期开展活动不达到一定数量的;
5、发展会员不足一定人数的;
6、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的;
7、财务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的;
8、侵吞学生社团财务,挪用学生社团经费者;
9、私刻社团公章的;
10、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社团的处理
1、对学生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浙江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以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2、对学生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学生社团整顿后重新开始活动者,须重新注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经各社团,社团工作部和院团委讨论后通过并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团委社团工作部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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