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导师制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社团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社团活动质量,营造学生社团良好的学术科技氛围,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浙江教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社团导师制是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院团委组织实施,社团工作部负责日常 管理的。
二、导师的职责
(1) 经常深入学生社团,了解社团成员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开展个别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成才成长。
(2) 指导社团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心。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全体社团成员(或理事)会议。
(3) 检查社团开展工作情况,提高社团活动的层次与质量,指导社团重大活动,对社团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每学期不少于一次评议。
(4) 理论学习型、学术专业型社团导师每学期为社团主讲或联系组织不少于一次学术科技讲座,讲座主题应密切联系社团研究方向;其他类型社团导师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社团学习活动或座谈会。
(5) 理论学习型、学术专业型社团导师,指导社团成员开展学习研究,完成有关课题研究或参与其他学术研究活动;其他类型社团导师,指导社团成员通过课外阅读、实践活动、组织调研等途径提高素质。
(6) 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 导师的条件和聘任
(1) 应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本校教师承担,有敬业精神和一定的特长。
(2) 导师由相关社团提出人选初步意向,经团委、社团工作部同意,报学校审批后下聘书正式聘任。
(3) 一个社团原则上配备一名导师。
(4) 导师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四、 考核与惩罚
(1) 社团导师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根据所指导的社团实绩和导师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其中社团实绩占50%,导师工作实绩占30%,本社团理事会成员和会员代表对导师评估结果占20%。年度考核由院团委社团工作部组织实施。考核细则另附。
(2) 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发放相应津贴,年度考评不及格的导师不发津贴。津贴办法另附。
(3) 院团委每两年组织评选优秀社团导师,连续两次考核优秀的社团导师有资格参评。学校对优秀学生社团导师给予奖励并进入档案。
五、 附则:
(1) 本办法解释权归浙江教育学院团委。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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