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干部管理条例
(试行)
为了完善我校学生社团干部人事制度,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干部队伍的组织建设,促进学生社团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浙江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考核工作由院团委统一领导,社团工作部负责实施。
第二条 学生社团干部是指学生社团中担任理事以上的成员,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的正副会长。
第三条 社团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一经产生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里大事项需经社团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接受社团工作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社团日常管理机构即理事会组成如下:原则上级会长、副会长、活动部、组织部、经管部。设正、副会长(社长)各一名,每个部门设部长一名。因社团特点确需增设其他部门的,须向社团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团工作部审核批准后设立。
第五条 各社团学生干部应加强与社团指导老师的联系,积极接受导师或指导老师指导,提高本社团的活动层次和质量。
第六条 学生社团正副会长产生如下:
1. 由社团理事会于换届前一周向社团工作部提出书面报告。
2. 由各社团理事会讨论提出候选名单,名额为3-4人,再由该社团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社团工作部予以委任。
3. 自担任社团负责人之日起1个月内社团的新的负责人接受团委、社团工作部、会员的监督,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并合格后,予以正式任命,试用期内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其他理事成员由各社团负责人根据本社团章程进行任命,组成社团的领导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资格:
1. 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力;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开展及组织社团活动;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 社团干部必须是加入该社团半年以上的会员,熟悉社团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制度。
3. 社团干部必须在相应的社团有突出的成绩。
4. 受过校记处分或一学期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补考或一学期有三门或三门以上课程补考者,在同年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及其他社团干部。
第九条 社团工作部每学期期末对各社团负责人工作进行评定,给予适当的综合测评加分,分值为0-2.5分。
第十条 社团工作部于每学期末对各社团评选优秀理事和优秀会员。名额原则上应各少于3个。由各社团负责人于学期末递交候选人名单,并详细填写候选人简历及本学期活动参与情况,由社团工作部干事对其工作进行评定后,再由社团工作部予以确认。优秀理事和优秀会员给予适当的综合测评加分,分别为1.0-1.5分,0.5-1.0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第一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团的第一负责人。
第十二条 社团理事会将选举结果及其简介材料于换届后一周内报社团工作部备案,并上交新的理事会名单。
第十三条 任届期满的会长,须向社团工作部提交工作总结,主动做好移交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状况,支出存根等)社团工作部对其上任期间工作进行工作考核合格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1. 甲级社团的社团负责人有参与年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
2. 各社团负责人对社团工作部在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院团委反映的权利。
3. 社团干部有敢抓敢管,为会员服务的义务。
4. 社团干部有配合社团工作部的义务。
5. 老的会长有对新的负责人监督半年的义务,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在任职期间,须遵守以下的条款:
1. 不准无故缺席学校社团会议,如有事不能到应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请假,并需由协会其他理事成员代替。但每学期请假累积不得超过三次,缺勤累计不超过两次,否则均取消其学年"优秀社团干部"评选。
2. 按时递交社团工作部要求的各种名单、文件、资料等。
3. 积极、认真、负责搞好社团的人员组织、活动开展等各项日常工作。
4. 规范社团工作,使其朝着积极、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
5. 接受社团工作部对工作的考核及评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负责人予以更替:
1. 任期已满的(一般为1-2年)。
2. 当社团会长违反了社团章程或学校社团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已不具备会长资格。
3.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 一学期内不开展该社团活动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社团会议二次以上的。
5. 自愿提高卸任的。
第十七条 社团会长因学业或其它原因需要离职时,需向社团工作部申请,并主持选好下届会长,社团工作部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以正常程序更换社团负责人及机构人员,原则上应在每年6月以前完成。
第十九条 在社团负责人换届、更替期间,任何人未经院团委批准不得以社团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二十条 其他:
1. 本条例解释权归浙江教育学院团委。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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